近日,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印發了《成都市調整完善土地出讓收入使用范圍優先支持鄉村振興的實施方案》,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成都市調整完善土地出讓收入使用范圍優先支持鄉村振興的實施方案》全文如下。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把土地增值收益更多用于“三農”的重要指示精神,拓寬實施鄉村振興戰略資金來源,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調整完善土地出讓收入使用范圍優先支持鄉村振興的意見》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關于調整完善土地出讓收入使用范圍優先支持鄉村振興的實施方案》精神,結合成都實際,現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一中、二中全會精神,全面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三農”工作的重要論述和對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相關決策部署,始終牢記“走在前列、起好示范”囑托,以建設踐行新發展理念的公園城市示范區為統領,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加快推進鄉村全面振興促進城鄉融合發展,按照“取之于農、主要用之于農”的要求,調整完善土地出讓收益城鄉分配格局,穩步提高我市土地出讓收入用于農業農村比例,集中支持鄉村振興重點任務,加快補上“三農”發展短板,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提供有力支撐,推動加快形成工農互促、城鄉互補、協調發展、共同繁榮的新型工農城鄉關系。
(二)工作原則。堅持優先保障、務求實效,確保土地出讓收入用于支持鄉村振興的力度不斷增強,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建立穩定可靠的資金來源。堅持積極穩妥、分步實施,統籌考慮各區(市)縣(含四川天府新區、成都東部新區、成都高新區,下同)土地出讓收入規模、農業農村發展需求等情況,差異化設定各區(市)縣年度目標,合理把握改革節奏。堅持統籌使用、規范管理,統籌整合土地出讓收入用于農業農村的資金,與實施鄉村振興戰略規劃相銜接,聚焦補短板、強弱項,提高資金使用整體效益。
二、重點舉措
(一)穩步提高土地出讓收入用于農業農村比例。“十四五”時期,分年度穩步提高土地出讓收入用于農業農村比例,到“十四五”末,全市土地出讓收入用于農業農村比例應達到10%以上,土地出讓收益用于農業農村比例達到50%以上。2023年至2025年,全市當年土地出讓收入用于農業農村比例應分別不低于7%、9%、10%。分區(市)縣設定差異化標準,2023年至2025年,各區(市)縣當年土地出讓收入用于農業農村的比例,成都高新區應分別不低于6%、7%、7%;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應分別不低于5%、6%、6%;四川天府新區、龍泉驛區、青白江區、新都區、溫江區、雙流區、郫都區、新津區應分別不低于7%、9%、10%;成都東部新區、簡陽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崍市、崇州市、金堂縣、大邑縣、蒲江縣應分別不低于8%、10%、11%。
(二)合理籌集省級統籌資金。落實“省級財政從各地計提的土地出讓收入用于農業農村的資金中統籌10%”的要求,市財政和區(市)縣財政分級承擔省級統籌資金。2023年,市財政和區(市)縣財政按各自當年土地出讓收入的0.7%承擔省級統籌資金;2024年,市財政和區(市)縣財政按各自當年土地出讓收入的0.9%承擔省級統籌資金;2025年,市財政和區(市)縣財政按各自當年土地出讓收入的1%承擔省級統籌資金。市財政不再單獨統籌各區(市)縣土地出讓收入用于農業農村的資金,對投入比例未達到年度考核目標的區(市)縣,市財政扣收其差額部分資金,用于獎勵超額完成目標任務的區(市)縣。
(三)明確土地出讓收入用于農業農村資金的使用方向。對市、區(市)縣按規定計提的土地出讓收入用于農業農村的資金實行??顚S?,確保全部用于鄉村振興。各區(市)縣土地出讓收入按規定計提的用于農業農村的資金,除承擔省級統籌資金外,由本區(市)縣安排使用,充分賦予區(市)縣合理使用資金自主權。允許區(市)縣根據鄉村振興實際需要,打破分項計提、分散使用的管理方式,整合使用按規定計提的土地出讓收入用于農業農村的資金,重點用于高標準農田建設、農田水利建設、現代種業提升、農村供水保障、農村人居環境整治、農村土地綜合整治、耕地及永久基本農田保護、村莊公共設施建設和管護、農村教育、農村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設支出,以及與農業農村直接相關的山水林田湖草生態保護修復、以工代賑工程建設。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的農業土地開發資金、農田水利建設資金、教育資金等,以及市、區(市)縣政府繳納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中,實際用于農業農村的部分,計入土地出讓收入用于農業農村的支出。在資金安排序列上,堅持把保障糧食安全放在首位,把“菜籃子”工程建設擺在重要位置,把建設宜居宜業和美鄉村作為著力重點,在按規定標準保障高標準農田建設投入的前提下,統籌安排用于農業農村其他支出。
(四)統籌處理好提高土地出讓收入用于農業農村比例與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的關系。各區(市)縣應當依據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合理把握土地征收、收儲、供應節奏,保持土地出讓收入和收益總體穩定。允許將已收儲土地的出讓收入,繼續通過計提國有土地收益基金用于償還因收儲土地形成的地方政府債務,并作為土地出讓成本性支出計算核定。
(五)加強對土地出讓收入用于農業農村資金的管理。規范土地出讓收入管理,嚴禁變相減免土地出讓收入,確保土地出讓收入及時足額繳入國庫。嚴格核定土地出讓成本性支出,不得將與土地前期開發無關的基礎設施和公益性項目建設納入成本核算范圍,虛增土地出讓成本,縮減土地出讓收益。嚴禁以已有明確用途的土地出讓收入作為償債資金來源發行地方政府專項債券。加強土地出讓收入用于農業農村資金與一般公共預算支農投入之間的統籌銜接,避免對一般公共預算支農投入產生擠出效應,確保對農業農村投入切實增加。市級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各區(市)縣的工作指導,切實管好、用好土地出讓收入用于農業農村方面支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區(市)縣、市級有關部門要從深入推進城鄉融合發展、努力在鄉村振興中走在前列起好示范的高度,深刻認識調整完善土地出讓收入使用范圍優先支持鄉村振興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壓實工作責任,抓好政策落實,確保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相關決策部署落地見效。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定期研究會商,協調解決問題,形成分工協作、部門聯動、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和落實機制。
(二)加大考核力度。市委、市政府將根據實際支出情況考核各區(市)縣土地出讓收入用于農業農村比例是否達到要求,具體考核實施辦法由市財政局根據中央和省制定的考核辦法另行制定。把調整完善土地出讓收入使用范圍、提高用于農業農村比例情況納入涉農區(市)縣黨政和市級有關部門(單位)領導班子、領導干部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實績考核的重要內容。
(三)強化審計監督。各區(市)縣和市級有關部門要按規定加強對土地出讓收入計提相關政策落實及土地出讓收支管理的審計監督。嚴肅查處擅自減免、截留、擠占、挪用應繳國庫土地出讓收入及虛增土地出讓成本、違規使用農業農村投入資金等行為,并依規依紀依法追責問責。
涉農區(市)縣黨委、政府每年向市委、市政府報告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進展情況時,要專題報告調整完善土地出讓收入使用范圍、提高用于農業農村比例優先支持鄉村振興的情況。
文字來源:成都發布公眾號